M公司(化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其名下冷藏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人险(乘客),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包括了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当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20年4月,M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欧某驾驶涉案车辆,员工王某坐于副驾驶位置,行驶途中车辆抛锚,王某下车时失足掉下桥导致受伤。之后,M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赔偿金包含工伤及最高法院关于人体损伤的所有赔偿项目。M公司向王某支付赔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系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其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有两种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王某下车时失足掉下桥”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故M公司请求保险公司对M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普通人很难准确理解,难以对条款达成真正的合意。具体审判中结合运用社会理念、公平的价值目标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探究,重视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来源: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